阿碌開咪|侮辱罪不可單邊立法

2021-10-22 10:30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可算是曝光率最高的局長,因好多事都關佢事,啱嘅。

上周六佢又提出:「辱罵公職人員,培養不守法意識,故支持立法規管。」

事實近一年已很少見市民「夠膽」當街當巷侮辱執法者,不過,一年之前呢,就真係不少,小弟亦曾多次目睹警員、交通督導員,以至食環署職員,在執法時被市民臭罵或奚落。個人覺得相當之「不理想」(官場用語),所以作出懲罰是應該的,因有阻嚇作用。

不過,大家應先明白,點解警隊不同協會爭取定辱警罪多年,仍未能成功呢?

因為在整個辯論過程中,有幾點要解決:一、現成法例,是否已足夠處理不合作的市民?二、比對上,執法者有法律、有武器在手,也有作出拘捕等等「公家權力」(Public Power),相對地市民乜都冇,最多得把口,所以,若再有多條法例在執法者手,會否兩方的「實力」更不合比例地懸殊呢?

更重要,是第三,任何法例皆人人要遵守,絕不可是「單邊哲郎」。若侮辱公職人員是罪行,那麼早有N位學者清楚指出,如此,公職人員侮辱市民,也必須視為刑事罪行!

事實過去數十年我親眼見過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同樣亦見過多次執法者以粗言辱罵市民(這些場面,網上多不勝數)。

所以,愚見以為立法可以,甚至應該,但絕不應只保護單方面,否則就會變成權力及法律兩失衡,又是極之「不理想」。

我也曾修讀公共行政碩士課程(同班有執法部門高層),學者一致認為,法例愈少愈好。因一法立,必一弊生。一個有質素的社會,理應在教育方面手提高市民素養,最後才會用權力及法律去規管。

事實過去一年已絕少發生市民侮辱公職人員個案,這樣是否應先加強教育,再在執法者形象上多下工夫,而毋須匆匆立法呢?

再說,若真立,就要兩面都同時立!

曾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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