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向警防線擲水樽判囚6周 准保釋候上訴

2021-06-03 17:04

被告葉浩賢。資料圖片
被告葉浩賢。資料圖片

25歲綠化工程項目經理在去年5月於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指當日被告在旺角買母親節禮物,因見警方推進怕被波及而逃跑的說法,認為被告明知自身行為被目睹而逃離現場,逃跑與早前行為有密切關連,故判斷被告曾投擲水樽。而當日為母親節,現場人流不少,被告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在氣氛緊張情況下投擲水樽,行為火上加油,令情況惡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判囚6星期,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梁官引述辯方解釋,當時被告正打算購買母親節禮物,不知道當日有示威活動,因看見警方推進而怕被波及,所以逃離現場。而當時被告背囊藏有勞工手套、頸套、眼罩等工具,被告解釋為工作需要使用手套。梁官認為若被告當日行為沒有不妥,為何在警方推進時逃跑,其間更不顧自身安全,沒有理會紅燈而跑過馬路;而被告當日不需上班,背囊亦有一定重量,被告為自身裝備「左右解釋,達堆砌效果」,故不接納辯方解釋。

梁官引述追截被告的警員證人供詞指,警員目睹被告投擲水樽,即使案發時間電光火石;但被告身形健碩,身穿白色背心令警員印象深刻,故認為投擲水樽者為被告。梁官認為追截過程連貫,接納警員供詞。

梁官續指被告明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而當日為母親節,人流較多;警方亦曾在場用擴音器大聲呼籲警告,現場氣氛緊張,被告行為令情況惡化,火上加油,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家人、僱主及中學老師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成績及品格良好,照顧家人。本案與同類案件比較性質不算嚴重,因一時衝動,隨手把物品投擲出去,望法庭輕判。梁官回應指,被告投擲行為有一定力度,有危機影響秩序;即使背景良好,畢竟身為成年人,判刑需具懲罰及阻嚇性,故判即時監禁六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就罪成裁決及判刑上訴,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境,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被告葉浩賢(25歲),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記者:王永欣

葉浩賢在多人遮掩下離開法院。王永欣攝
葉浩賢在多人遮掩下離開法院。王永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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