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告「喬丹」侵權獲賠35萬

2020-12-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美國著名職業籃球明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譯「邁克爾.喬丹」)對中國喬丹體育公司的維權再勝一仗。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昨日判決,喬丹體育公司需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及商標,除公開道歉還需向佐敦賠償三十五萬元人民幣。

喬丹體育股份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在福建註冊成立,先後註冊「喬丹」公司商標及多個「喬丹」體育用品商標,還註冊了和佐敦招牌投籃動作十分相似的剪影為商標。二〇一二年,佐敦和美國「NIKE」旗下「AIR JORDAN」品牌開始在中國起訴喬丹體育侵犯姓名權,請求法院註銷其多項商標。但喬丹體育一直堅持「喬丹」不是指「Jordan」,北京的法院和國家工商局一度支持了喬丹體育的說法。

在今年四月,最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確定「喬丹」就是「Jordan」,撤銷之前北京法院和工商部門的裁決,也認為喬丹公司之前註冊的「喬丹+圖形」商標無效。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昨天判決,喬丹體育公司需公開在報紙和互聯網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喬丹」和米高.佐敦兩者關係,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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