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違三法 罔顧風險必食惡果
2021-06-04 00:00今年是六四事件三十二周年,警方以防疫理由,不批准支聯會的集會遊行申請,保安局已發出嚴厲警示,提醒公眾不可參與、宣傳或公布有關集結,若明知而為,就會觸犯法律,須承擔刑事責任。支聯會秘書蔡耀昌顯然知道風險極大,故早前宣布取消活動,並停止宣傳,但該會副主席鄒幸彤仍在社交媒體表示會以個人名義,「在大家能看到的地方」點燭悼念,這舉動已有呼籲公眾前往維園之意。她的行動若引來群眾聚集,便屬違法,其他參加者也不能倖免,市民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承受可預知的惡果。
執法已回正軌 勿心存僥倖
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嚴厲表明,他們當時參加活動是「故意及有預謀」,乃公然犯法,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他又說各人利用自己的身分,透過社交媒體宣傳自己現身該次集會,引導他人參與,也是判囚的理由。由此案的裁決可見,有關法律從來都存在,判刑準則也很清晰,只是以往執法和司法部門處理過分寬鬆,如今不過是返回正軌,嚴格依法行事而已,對待這次六四集會同樣基於此原則,無所謂過嚴。
所以,鄒幸彤作為支聯會負責人,即使以所謂「個人名義」,但在社交媒體預告自己會出席悼念行動,顯然有宣傳活動的用意,藉以「暗示」其他人屆時做同樣的事,這行為已觸及違法的界線。一些市民如果跟隨她在公眾地方進行悼念,同樣有犯法風險,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如果一批人有共同目的,並有某種協定,即使分成多組在不同地方悼念,只要能證明他們有組織,就有機會犯法。
法律是這樣訂明,並不會因政治訴求不同,或表達甚麼理念,而有差別對待。部分市民就算要悼念六四,也須遵守法律,如果因某些人的「示意」而犯險以身試法,墮入法網的機會極大,後果是鎯鐺入獄,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除了觸犯《公安條例》,參加未經批准集會的市民,也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同樣要受到處罰,這兩罪將同時被起訴,須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
涉牴觸國安法 隨時越紅線
對策劃今次集會的人士而言,更大的風險是會觸犯《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支聯會在過往的六四集會中,都會高呼「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根據《國安法》,如該會以「非法手段」推翻及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即屬違法,舉行未經批准的集會可說是非法手段,極有機會超越《國安法》的紅線,墮入法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提出忠告,指參與的市民如跟隨高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同樣可能干犯《國安法》,呼籲大家勿以身試法。
支聯會內一些人可能也知道上述風險,所以急急煞車,停止舉行集會和宣傳,但鄒幸彤之類的激進人士,卻仍罔顧法律,繼續過往的盲目行徑,但如今大形勢已變,這類舉動不可能再僥倖過關,只會自食惡果,最可悲的是,他們的妄為可能累及受其引導而參與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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