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質疑「通報」變相剝奪人格權
2021-10-23 00:00
不僅如此,《治安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民法典》亦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韓旭認為,李雲迪雖涉嫌行政違法被處罰,但其作為公民的人格權並沒有被剝奪,依然享有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尊嚴。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遭到行政處罰後,當事人還享有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權,這意味著行政處罰決定並非終局決定。韓旭指出,一旦李雲迪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會受到司法審查,完全有推翻原決定的可能。如果對一項尚未確定的處罰決定進行公開通報,不僅不符合類似「無罪推定原則」,而且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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