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黃大仙暴動 五男罪成候懲

2022-01-01 00:00

■黃大仙暴動案其中一名被告麥浩偉。
■黃大仙暴動案其中一名被告麥浩偉。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月一日多區爆發示威活動,五男否認在黃大仙龍翔道參與暴動及拒捕,案件經審訊後昨日於區域法院裁決。主審法官練錦鴻表明,雖然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明顯行動或作出訂明的行為,但觀乎他們的裝備、被捕的地點和反抗的反應,法庭唯一的推論是他們至少有意圖參與鼓勵他人暴動,而參與亦屬犯罪行為之一,故此裁定他們罪名成立。練官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等報告,押後案件於二月十一日判刑,其間各人須還柙。

練官昨日再度不點名引述法官沈小民在八三一灣仔暴動案中,提到有示威者可能想「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才逗留現場,反駁指本案三十歲被告郭小杰如果只是基於一些無聊的好奇之心留下、不幸被困、愛管閒事或要「一盡公民責任,要親身監察警權」,其實不需戴上示威者常見裝備,身處風眼之中。雖然被告的衣不是裁決考量,但可根據其功用、被告的行動等推論穿者在場的目的。同樣地,二十二歲張啟昌、二十七歲何文謙、十九歲溫梓霖及二十四歲麥浩偉亦以類似打扮現身現場。

練官提到警方未進行拘捕前,整個地區都有如戰場,有人向警方投擲磚塊、雨傘等,警方之後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等警告,四周亦有電單車焚燒等氣味,對於一個「神志清醒、感官正常」的人都能感受到暴力對峙,理應盡快離開現場。被告的出現可給示威者帶來鼓勵,令他們以為人多勢眾,足以抗拒警方維持治安及保持社會安寧。練官另指,各警員在證供中提及推進及拘捕被告的時間雖有差異,但當時現場環境混亂,警方需要兼顧的事情多,故不會受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性。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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