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暴動罪成 七男女監38至40月

2022-01-16 00:00

鄧錦樂求情稱盼望服刑後浴火重生。
鄧錦樂求情稱盼望服刑後浴火重生。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理大衝突期間,大批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聲援,佔領街道與警對峙,八男一女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所有罪名成立。法官林偉權昨指,一九年修例風波引發一連串暴力示威,許多參與其中的均是年輕人,而本案眾被告亦然,他們入世未深,懷着改變社會的理念,卻用錯方式表達。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性,但刑罰也不應過重,因他們將來仍須重投社會,判兩名二十歲男生入教導所,其餘七名被告分別判監三十八及四十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九名被告案發時年齡介乎十八至二十七歲,縱使當中部分人已投身社會,但依然入世未深,心懷改變社會的理念,卻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他們不曉得就算沒有參與實質暴力行為,蓄意到場支持及支援其他人已屬犯罪,而且罪責非輕。
鄧錦樂指香港是福地

法官續指,當日參與者明顯有備而來,但暴動並非有預謀或精密部署,規模不算大,性質亦非最嚴重,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或招致嚴重財物損毀。法庭需考慮阻嚇性之餘,刑罰也不能過重,免得對將來要重投社會的被告造成壓毀性效果。綜合上述因素,法官以四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眾被告無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獲扣減四個月刑期至三十八個月。

現年同為二十歲男大專生的陳國威及陳霆堃報告內容正面,准判入教導所。二十五歲銀行職員曾倩儀被捕時手持燃燒彈,加監至四十個月;分別為二十四歲設計師梁嘉星及二十七歲兼職侍應詹隆享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加刑至四十個月。餘下四名被告二十九歲飲食從業員陳子謙、二十七歲機電工程師江鏡棠、二十二歲中大畢業生黃適哲及二十四歲無業男鄧錦樂則入獄三十八個月。

法官聽取辯方求情時,特別提到鄧錦樂自撰的求情信頗有深度,「留意到佢係相當有深度嘅人」,建議讀出內容。鄧於信中指,在英國留學期間的閱歷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又引述法國卡繆名言,「或許每個世代內心懷抱改造世界,我的世代知道在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他的任務或許更大,在於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如今經歷人生巨變、身陷囹圄,但鄧自言本案以後人生愈趨正面,盼望在服刑後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大家相見。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三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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