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事件簿|《憲法》的誕生
2022-01-29 00:00《憲法》是一個國家在世界的身分證,同時也見證國家的歷史發展,反映其獨特歷程、政制結構及國民的權利和義務。
香港著名法律學者陳弘毅教授,曾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及香港大學法律學學院院長,是香港法律界與學術界重量級人物。他亦曾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以及香港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香港回歸後,他一直出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的解釋上,提供權威性建議。
陳教授解釋:「國家《憲法》制定政府的產生、權限、政府與國民的關係、管治者和立法機關產生的方法、兩者的分權、公民權利、人權和自由等。基本上,憲法訂立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和顯現政府和公民的關係。」
《憲法》是根據國家的特性而產生。要了解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須從整個系統作起點。陳教授指出:「《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是『母法』和『子法』;《憲法》是『母法』,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了《基本法》這部『子法』,並授權人大去設立特別行政區,讓區內實行有異於內地的資本主義制度。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當中第三十一條是應鄧小平要求,透過一國兩制,去處理香港回歸中國這個議題。」
曾經有人斷章取義認為國家《憲法》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陳教授回應:「中國是根據《憲法》的授權去制定《基本法》的。」 關於《憲法》在香港的體現,陳教授解釋:「在起草《基本法》時,大家的共識是國家《憲法》總體上適用於香港。當中有些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條文,就不在香港實施;但同時香港承認《憲法》內關於中國國家主席的權力與地位、人大的立法權等條文。因為《基本法》是專為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誕生,當《基本法》和《憲法》條文出現不一致的時候,我們就以《基本法》為準。」
陳教授補充:「《基本法》內有明文規定,香港法律不可凌駕《基本法》。香港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可以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基本法》設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制度,所以當法院的解釋認為某項法律有違《基本法》,這判決亦可能受到人大常委會不同的解釋而被影響。」
回望過去,陳教授認為一國兩制不會因《香港國安法》及選舉制度優化而失效。相反,他覺得香港現有的普通法制度及很多法治原則,都符合國際標準,這將有助國家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亦助香港維持繁榮安定,保障法治和人權。
他寄語年輕人,應更深入去了解一國兩制及國家《憲法》、國情和國策。在歐美國家的中、小學生,認識《憲法》是教育的一部分。香港也應提倡學生在學校認識自己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下的權責。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逢星期六分別於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在港台電視31,及晚上九時至十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播出。
節目重溫:rthk.h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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