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事件簿|《基本法》的人權保障

2022-02-12 00:00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逢星期六播出,(左起)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梁定邦資深大律師。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逢星期六播出,(左起)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梁定邦資深大律師。

法律須因應社會上不同訴求,在權利、自由、義務和責任上找出所需平衡;像有些人吸煙,但其他人也有拒絕吸食二手煙的權利。根據《基本法》第三章,香港居民享有通訊、集會、言論、遊行等自由,但第42條同時要求有守法的義務。

《基本法》定下了香港居民所享的人權。一九九一年香港立法局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中把一些基本人權,連同兩條國際公約寫進《基本法》內,可被引用於香港。不過這兩條國際公約也是容許以國家安全或公共衞生等原因,去限制某些權利。  
 

關於《基本法》賦予香港市民的保障,香港執業資深大律師、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定邦先生闡釋保障的範圍:「日內瓦的國際人權委員會不斷更新國際人權公約的解釋;其中一個主要的解釋是大家的權利是相對和互相制約。像香港的《禁止蒙面規例》,群眾有權戴上面具;但在騷亂中,警方可以要求群眾除下面具以便執法。雖說個人自由被侵犯,但相對來說,社會的安全和安寧同屬於其他人的自由,因此需要互相制約。」   

「在人權委員會和香港的終審法院,設了四個關卡去考量這項制約。第一關是要有一個確切執行的目的和需要;第二關是終審庭須考慮法例的合理關連;第三關是禁制與當事人的自由,是否合乎比例。最後第四關就是經過這三關之後,回顧是否充分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難免影響了部分個人權利。但在審裁的時候,同樣需要通過以上四個關卡,以確保人權受到最小影響。至於有評論認為中央可任意解釋和修改《基本法》,梁先生並不認同,他引用了一九九九年居港權的釋法作範例:「當時的居港權涉及在港出生但於內地生活的港人,屬中港關係範疇,應由內地司法管轄。從案例中可理解中央對釋法仍是依據法律框架去行使解釋權,堅守法律精神。」對於修改《基本法》,程序上得先經特區政府會同立法會內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再諮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確保依據《基本法》的十二個基本方針,才送交人大立法。而《基本法》第23條,是平衡國家安全和市民權利的法例,但因特區政府一直未有完成其憲制責任,導致國家運用全國性的立法去填補真空。梁先生表示:「《香港國安法》其實尚欠在特區內執法的細節,需特區政府將之推行。」

 

最後梁先生寄語大家:「我們得到《基本法》和法院的保護,但我們需有遵守法律的義務,去維護我們的《憲法》和社會安全。」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逢星期六分別於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在港台電視31,及晚上九時至十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播出。  節目重溫:rthk.h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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