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10.1暴動案 髮型師助理囚四年

2022-03-09 00:00

被告葉浩軒(右)三項控罪罪成判監四年。
被告葉浩軒(右)三項控罪罪成判監四年。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一國慶日,有示威者屯門大會堂外聚集塗鴉撒溪錢,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淋腐蝕液體,亦有人嘗試「搶犯」。三名青年當場被捕,當中兩人罪脫,二十三歲髮型師助理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襲警、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三罪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昨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解釋當時為了拯救被制服的女友才衝向警員的說法置法律於不顧,與私人方式解決糾紛的人無異,其行為亦可能激化其他示威者向警方使用暴力,終判其監禁四年。

二十三歲被告葉浩軒,被控於二○一九年十月一日在屯喜路三號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襲擊警員一四一五九,以及管有兩支噴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由於辯方大律師郭憬憲(見右圖)因確診新冠肺炎而沒有到庭,葉遂同意在沒有大律師代表情況下進行判刑。
大狀郭憬憲染疫無出庭

高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案發當日身穿黑衣、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舉起手持的棍狀物體衝向側門外的警員,引來其他人附和,亦搶奪一名已被捕的女子,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有意圖襲警。而被告在衝向警方前處於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現場並實際參與。
官斥行為激化暴力

高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大,沒有預謀,亦僅歷時十多分鐘,被告非帶領或號召角色,而涉案大部份暴力行為亦是在被告被制服後才發生,但不能忽略被告手持棍狀物衝向警員一事。被告雖聲稱他只為拯救被制服的女友而衝向警員,但被告沒有向感化官披露此事,故高官對此說法有保留,即使所言屬實,此舉亦置法律於不顧,與以私人方式解決糾紛的人無異。

被告的行為在警民對峙期間激化其他示威者向警方使用暴力,襲擊警員,潑灑腐蝕性液體造成九名警員及記者受傷,屯門大會堂周邊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招致逾一百二十萬維修費,加上被告在暴動期間帶備噴漆和襲警,故暴動罪判囚四年。而管有噴漆意圖作非法用途及襲警罪分別判囚六星期及三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案件編號:區院刑事案件九○二及九○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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