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內地28年 93歲前管工行賄判囚
2022-03-23 00:00(星島日報報道)現年九十三歲的工程分判商前工地總管於二十八年前以近七萬元行賄時任拓展署官員,以換取對方在監管建築工程時「鬆手」,同年被廉署起訴七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惟他在案件開審前棄保潛逃至內地,去年返港時被捕。被告昨承認所有控罪,法官譚思樂判刑指,社會期望貪污須被杜絕,此類案件一宗也嫌多,必須判監以示阻嚇,遂判被告入獄三年。
七萬元換取監管「鬆手」
案情指,被告伍業寰為時任時輝工程有限公司(時輝)工地總管,負責監督工程。拓展署案發時負責管理青衣公園建造項目,時輝於九三年獲該項目的總承建商分判兩份合約,負責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該工地。一九九四年二月一名拓展署工程督察向被告索賄,作為不質疑時輝在該工地所施行工程的水準及品質的回報。
被告與公司商量後,決定在一九九四年二月至七月間每月向該拓展署工程督察支付賄款一萬元,合共六萬元。其間署方一名監工同年五月發現,時輝所施行的部分工程未達標,但卻對有關情況採取寬鬆態度。被告其後於同年九月以七千元賄賂該監工,並在同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辯方求情指,當時監工的工程督察挑剔,以致工程延誤。被告的僱主同意行賄官員以讓工程順利完成,是為着公司利益而犯案,案發後遭公司解僱,不能再從事相關行業,被告潛逃是因為以為公司不會為他聘請律師打官司。案件編號:區域刑事一一一一—一九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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