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准囚犯用手機同判囚

2022-05-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在塘福懲教所工作的二級懲教助理,容許一名囚犯使用手提電話,又協助對方將未獲授權的香煙帶入監倉。二人昨在區院承認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游德康指,懲教人員辜負署方給予的信任,但判刑亦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有實際收受利益的行為,乃分別判兩人入獄七個月和半年。

游官指出,此類事件過往在懲教署屢見不鮮,一般會以三年為最高刑期,但本案情節較輕微,接納辯方求情指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過往曾任民安隊成員,對社會有貢獻;前囚犯林翰祺則在獲釋不久後重新面對還柙,對身心造成打擊。再考慮二人及時認罪,終判二級懲教助理入獄七個月及前囚犯監禁半年。李浩維在親撰的求情信中向懲教署表示歉意,明白令署方蒙羞,犯案是自毀前程。
分囚7個月和半年

本案共五名被告,昨認罪的被告為二十七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及二十四歲現已獲釋的囚犯林翰祺(見圖),涉案日期為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三日之間。案情指,四十三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楊敬倫為維修組的主管人員,李浩維被派到該組時為楊的助理。二十八歲劉燕俊、三十六歲張銳明於事發時均為囚犯。

事發期間,其中一人曾先後多次要求林替他的CSL儲值卡帳戶增值,林其後答允。該人又指示林着李浩維替他買香煙,林同樣照辦。二人以通話或短訊方式聯絡。廉署在二〇二〇年十月將所有涉案人士拘捕。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二九九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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