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大狀收「612」款項 大律師公會促解釋
2022-07-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香港大律師公會於上周一向約三十五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例示威案中被告時,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接受由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一旦涉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倘若相關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消息稱,大律師公會於上月二十七日開始陸續致函約三十五名年輕大狀,表示各人分別於二○一九年至去年期間,分別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等,但他們最終收取聘金,卻是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部分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每日薪酬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作收費。
直接收「612」6000元酬勞
多為年輕大狀 年資五年下
據悉,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證實有約三十五名大律師私人執業年資均在五年以下,屬於年輕大狀,他們都繞過獲延聘的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警方國安處並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大律師公會跟進。消息指,香港大律師公會遂於上周一陸續發信給上述捲入「612基金」事件的年輕大狀,着令他們要作出書面解釋。
根據公會發出的信件內容,均列出相關大律師於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個裁判法院處理涉及的反修例示威案時,曾繞過延聘的律師事務所,直接收取大律師「612基金」簽發的支票酬金,直指相關大律師涉觸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條(即規管大律師的收費指引),以及促使受託委的律師也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5D條。
本港所有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Bar Code)規管。《行為守則》列明規管大律師職責和行為的原則。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嚴重可取消執業資格
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內容指,「除非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僅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
自二○一九年反修例示威事件共有一萬零二百多人被捕,當中有二千八百零四人被檢控,該等被控的案件分別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理,案中被告佔大部分均申請法援,由於去年十二月中前法援署一直以《人權法》為由,容許被告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打官司,故引發一批未足五年執業經驗的年輕大狀獲被告「點名」加入辯護團隊。一般而言,法援署會為成功申請法援的被告批出大狀及律師各一位,若遇上較複雜的案件也會再批出資深大狀,但甚少在同一被告的團隊中再額外批出第三名大律師。據知,獲被告「點名」的年輕大狀為了累積打官司數目及經驗,會以「義務」(Pro Bono)名義參與案件,也會向司法機構報稱為義務大狀,但最終涉收取「612基金」支付的費用,而「基金」會視乎案件的複雜性或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以每日三千至六千元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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