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罰上訴遭駁回 楊明囚18日獄中過聖誕

2022-12-23 00:00

楊明(左)與女友莊思明手牽手到庭。
楊明(左)與女友莊思明手牽手到庭。

(星島日報報道)男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八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疑醉酒駕駛,橫越雙白逆行駛再撞壆,去年反覆改口後最終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被判監十八日、停牌兩年、罰款兩千元。楊明認為,「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罰過重而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昨頒布書面判詞指,本案鐵證如山,楊明悔意只是一般,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原審的刑罰扣減已多於他應得的認罪扣減,認為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須即時服刑,即要在獄中度過冬至、聖誕及元旦。楊明一方表示未決定會否再提出上訴,需時研究判詞,不予置評。
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投訴原審裁判官鄧少雄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指控楊明駕駛時「嚴重受酒精影響」,但陳官指警方於現場聞到楊明有輕微酒氣、楊明於現場顯得神智不清、楊明曾在瑪麗醫院一度情緒失控並呈現半昏迷狀態,楊明於案發時的駕駛失控情況亦是極不尋常。陳官認同鄧官並非憑空臆測,而是有足夠事實基礎去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楊明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故陳官不會干預鄧官的事實裁斷。

陳官認為,鄧官的考慮和分析正確,鄧官考慮了案件背景、楊明案發時的駕駛態度、楊明有這種駕駛態度的原因及事件導致的後果,已平衡了各相關不小心駕駛罪量刑的因素,以達致公平的裁決。陳官指,楊明駕駛其私家車下斜,至駛近燈柱位時,突然超越雙白,逆行車,撞到一條行人路的金屬柱,再溜落山坡約二十米,撞上交通標誌,最後橫擱在水泥石壆上才停下來,他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是唯一可合理解釋楊明案發時的駕駛態度的原因,故認為鄧官正確地考慮了「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與本案判刑有關的案情之餘,未有違反「不就被告沒被定罪的控罪懲之」的原則。
駕駛態度持續差勁

楊明一方又投訴鄧官,給予楊明過往的定罪記錄過多比重,而楊明只是「初犯」不小心駕駛罪。陳官分析指,楊明雖然並無任何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記錄,但本案與楊明在二○○五年所犯的「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同樣涉及酒後駕駛。陳官直指本案不小心駕駛罪鐵證如山,楊明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其認罪答辯不足以構成應該對他判處緩刑的理由,而且以楊明本案的駕駛方式和態度,倘若其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故楊明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陳官表示,楊明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案發時不顧酒精對他的影響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本案必須對楊明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故陳官認為鄧官判處十八天監禁、停牌兩年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刑罰,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的問題,直指楊明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其判刑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HCMA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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