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暴動罪成囚36至45月

2023-01-29 00:00

三名判刑最重的其中一名被告吳柏熹,被判監禁四十五個月。
三名判刑最重的其中一名被告吳柏熹,被判監禁四十五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期間令一名站近警署圍牆的警員雙腿遭燒傷。八名分別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被告,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他們在場支持及鼓勵施暴者,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乃判處因暴動罪的七名被告監禁三十六個月至四十五個月不等,而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則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判囚監禁十一個月。
案中八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二十七歲,社工)、鄭智健(二十五歲,冷氣技工)、吳柏熹(二十四歲,學生)、譚煒誠(二十六歲,馬會職員)、楊梓信(二十五歲,無業)、陳振華(三十二歲,地盤管工)、陳嘉(三十五歲,電腦技術員)及林祖童(二十四歲,兼職員工)。

鄭智健早於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六名不認罪被告馬孝文、吳柏熹、譚煒誠、楊梓信、陳振華、陳嘉,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陳嘉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林祖童早前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1名警員燒傷雙腿

林官指,暴動罪成的被告們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了涉案暴動。

林官認為如果沒有不積極的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

而涉案暴動在尖沙嘴核心地帶持續近一小時,參與人士數百至上千,事件令一名警員燒傷雙腿,現已完全康復。

有些被告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案件等候三年多才審訊完畢,期間令被告倍感壓力,冀法庭酌情輕判,惟林官強調,「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卻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
脫罪被告藏雷射筆囚11月

林官指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作出偽辯,除了沒有案底外沒有額外扣減,判處三人監禁四十五個月。馬孝文、楊梓信及陳嘉則因沒有出庭自辯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獲額外扣減一個月,馬孝文及楊梓信被判監禁四十四個月;陳嘉另因患有克隆氏症(即慢性腸道發炎和潰瘍)而獲額外扣減三個月,但因管有芥末水劑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監禁四個月,經計算後陳嘉因兩罪共判監四十二個月。

鄭智健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考慮到他認罪及沒有案底等因素,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三十六個月。另外被裁定暴動罪脫、因管有兩支雷射筆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則被判囚十一個月。案件編號:DCCC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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