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洋大狀案 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2023-05-20 00:00

黎智英一方表示現正研究判詞,再考慮會否上訴。
黎智英一方表示現正研究判詞,再考慮會否上訴。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國安委評估Tim Owen為黎智英出戰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智英入稟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Tim Owen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屬「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昨頒布判詞,指明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一併駁回兩案申請。黎智英一方表示現正研究判詞,再考慮會否上訴。
潘官強調,無論在甚麼法律制度下,法院均非享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轄權,而《基本法》及《國安法》可規定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例如香港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不符而違憲或無效,任何規定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國安法》條文,本身亦不受憲法上的挑戰或司法覆核。
黎方研判詞 考慮會否上訴

本案首要問題是國安委的決定可否受司法覆核,潘官分析《國安法》條文後,可看出中央特別設立國安委,負責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規定國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控制及問責,《國安法》條文訂明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有關條文又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政府方認為《國安法》第十四條的指令清晰而絕對,指明「香港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根本不具司法管轄權」,但黎智英一方指《國安法》第十四條受限於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潘官則認為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劃定了各級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界綫,維護國家安全屬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以外事宜。國安委的職責專屬中央政府事權,監督國安委的權力保留為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中央政府事權事宜的資格及能力,但國安法的犯罪案件則在憲制及體制上均屬香港法院職能範圍之內。

潘官亦提到《國安法》第十四條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有關的訊息,如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有關訊息便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潘官強調《國安法》第十四條以清晰且絕對的用語,禁止法院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規定了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界綫。

判詞續指,《國安法》並沒有授予香港法院任何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職能之司法管轄權,故黎智英一方指《國安法》第十四條令法院失去對國安委的監督管轄權的問題根本並不存在。潘官重申《國安法》第十四條凌駕於普通法的「越權原則」,「越權原則」亦不適用於國安委的工作及決定。
斥「越權」理解完全錯誤

黎智英一方曾在庭上稱,如國安委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國安委便可能濫用權力,任意把市民囚禁至死或充公市民資產,任何因國安委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便無法追索或得到補償。潘官批評這些是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這些都是憑空想像又危言聳聽的評論,黎智英一方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也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一律必須駁回。

黎智英一方認為,對於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問題,應當先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為國安委沒有權力作出決定介入,故屬越權。惟潘官指黎智英一方對「越權原則」的理解完全錯誤,正確解讀是人大先提供指引,再指派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並行」去實際處理有關問題,釋法亦規定國安委須即時介入處理。

潘官認為國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時作出涉案決定,毫無疑問屬《國安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
案件編號:HCAL 566/2023 、HCMP 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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