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拒批律政司終極上訴

2023-12-09 00:00

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集結罪脫,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
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集結罪脫,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2019年8月18日參與維園流水式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七人早前就組織罪上訴得直,參與罪的上訴則被駁回,律政司就組織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指其爭議早在上訴裁決中處理,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另認為有關法庭需否在執法層面上作出相稱性分析的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就此爭議向七人批出上訴許可。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七人早前均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四人提出判刑上訴。上訴庭分析指七人僅出席和參與涉案集結,並站在遊行隊伍的最前列,控方不足以證明七人曾組織或協助組織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七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黎智英等四人獲減刑至監禁5至12個月,但上訴庭認為七人曾明知涉案集結未經批准但仍參與的證據確鑿,故駁回七人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准黎等上訴參與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不服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今年8月21日向上訴庭提出法律問題,欲獲批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可以𨤳清《公安條例》第17A(3)條中「組織」一詞的定義,而且不論事先有何計劃、安排或管理,指揮或領導遊行的行為會否構成罪行所指的「組織」行為。

上訴庭昨頒布書面判詞指,律政司的上訴理據大部分都圍繞上訴庭早前已解決的事實爭議,該判決已清楚指出「組織」一詞沒有專門、技術性或法律意義,通常意味某人積極參與、安排、規劃或管理一項行為或活動,並對該行為或活動負有責任,亦已裁定從形式或實質上來看,控方無法證明七人是遊行組織者,但表明遊行領導者並非永遠不可能成為遊行組織者,組織罪能否定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別案件的證據及有關事實。

律政司認為「組織」的定義值得由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詮釋,而其法律問題對規管公眾集會有實質而重大的影響。但上訴庭指其裁決結果雖然並非對律政司有利,但已一一解答相關的事實性問題,而且律政司沒有指出上訴庭對「組織」一詞的定義詮譯有誤,上訴庭認為它已對「組織」的定義作出正確詮釋,終院亦難以在忽視事實基礎的情況下,獨立處理律政司的法律問題,故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七人不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被駁回而申請終極上訴,均質疑該罪執法層面的合憲性,希望終院裁定法庭應否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考慮案發時沒有即時作出拘捕或延遲拘捕的情況,在包括拘捕、控告、定罪、判刑等執法層面進行相稱性評估,分析執法過程是否過分干涉他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並指引下級法院該如何正確進行有關相稱性評估。上訴庭認同有關議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遂向七人批出上訴許可。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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