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官涉貪】控方修訂3控罪字眼獲法官批准 兩被告毋須坐犯人欄

2019-05-20 09:58

3項控罪修訂分別針對馮永業及陳婉玉的收賄及行賄罪。
3項控罪修訂分別針對馮永業及陳婉玉的收賄及行賄罪。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嫌凟職案,控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首先修訂全部3項控罪的內容、即分別把針對馮永業及陳婉玉的收賄及行賄罪中,清楚交代涉及賄款51萬,是用作買入西半山雍景臺一座16樓D室的臨時訂金。其後法官批淮控方修訂控罪,並將案延至11時半才開審。

至於涉及針對馮永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修訂控罪中的日期和字眼,即控罪日期由04 年9月1日超,並清晰交代馮收受陳的51萬元,不但作為傾向優待陳所控制的3家公司提出的所有申請,以及刻意隱瞞他二人的交往。

控方強調今次修訂控罪並没有對辯方構成不公,因為這些修訂內容均在控方原有的證據內。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狀謝華淵表示,不反對第三項控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字眼。但涉及首罪的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馮不反對增加案中涉及的單位詳情、但反對控方要求刪除「作為餽贈,貸款、或佣金的利益」。辯方認為,根據上訴庭案例指出控方必須在控罪交代賄款的性質。

代表陳婉玉的資深大狀余承章表明原則上不反對控方的修訂控罪字眼、但憂慮有關修改是有缺陷的。

辯方申請兩被告在整個審訊中毋須坐在犯人欄內,控方沒有反對,主審法官游德康批准馮永業及陳婉儀坐在律師後。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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