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局擬交附屬法例 物管公司須聘至少兩名持牌管理人
2019-05-20 16:13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擬提交發牌制度,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 (附屬法例) ,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依照最新建議,不論物業管理公司須管理的單位數量,均須以全職形式聘用至少兩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當中至少要有一名代理考獲經理級牌照。
他指,若持牌物業公司的單位數量達1501至3000伙,則需聘用至少3名物業管理人,當中一名代理考獲經理級牌照,另外兩名需考獲主任級牌照。
就現時最新建議,申請經理級牌照人士必須持有學位學歷,並獲得累積指定的物管經驗。至於主任級申請人,就需考持有不低於副學士學歷。不過,若有關人士未符合有關學歷要求,可申請臨時牌照,於3年內修讀指定課程,就可正式發牌。若有物業管理公司無牌經營,最高將被罰款50萬元,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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