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無權審理文子星引渡案酷刑聲請 交入境處審核機制處理

2019-06-05 17:08

文子星(小圖)回國的交付審判程序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進入第二天審訊。資料圖片
文子星(小圖)回國的交付審判程序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進入第二天審訊。資料圖片

印度政府申請頭號通緝犯印度裔香港永久居民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國的交付審判程序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進入第二天審訊,面對辯方指出引渡文子星令他人權被侵犯或令他需面對酷刑,彭亮廷裁判官裁定《逃犯條例》不允許法庭的交付審判程序與入境處的「統一審核機制」同時執行,而法庭沒有權力去審理有關酷刑聲請的申請,故辯方有關酷刑聲請的事宜應由「統一審核機制」所處理。

彭亮廷裁判官指辯方陳詞中表明如引渡文子星回印度,文子星或會面對酷刑對待及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 CIDTP)的事宜,文子星的人權亦有機會被侵犯。辯方律師在庭上亦曾指出文子星是印度錫克教獨立主義「卡利斯坦運動」(Khalistan movement )的支持者,文子星亦曾因其政治立場而遭旁遮普邦警折磨。而印度政府代表律師則指有關酷刑或人權事宜應由入境處的「統一審核機制」(USM)審理,而非在交付審判程序的法庭審理。

裁判官經過詳細考慮後認同印度政府一方的說法,有關條例指「免遣返聲請」(Non-refoulement Claim)及「酷刑聲請」 (Torture Claims)的進行並不會禁制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的審訊,而且《逃犯條例》並沒有給予法庭權力去審判有關酷刑聲請及CIDTP的事宜,故裁定有關酷刑聲請的事宜應交由入境處的「統一審核機制」所處理。

代表印度政府作申請的控方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Patrick Walsh)指出,文子星於2016年涉嫌在印度參與盜竊活動,控方證據指文子星於2016年6月被捕後,一直申請保釋外出。文子星於2016年7月與同囚召開會議,告知他們自己只是獲批保釋外出後,便會逃至香港,文子星亦承諾會幫同囚偽造身分證及護照以協助他們逃獄,文子星及後便於2016年8月獲准保釋外出後棄保潛逃來港。

文子星到港後多次匯款予身在印度表親,說明數筆金錢是用作協助逃獄之用。最終與文子星有協議的囚犯於2016年11月27日,以假扮成一群無械警員押送一名殘疾罪犯的方法逃離監獄,最終6人成功逃獄,但事後警方只能成功拘捕4人。

控方指文子星在印度涉嫌對應干犯香港法例中所指的協助及教唆囚犯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串謀協助及教唆囚犯逃獄、偽造、管有虛假文書、使用虛假文書、盜竊、入屋犯法、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串謀從合法羈押逃脫等28項罪名及交替控罪。控方在庭上讀出數名印度籍證人的書面供詞,以證明文子星曾干犯上述控罪,案件押後至6月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續,文子星期間需還押候審。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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