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煒向港大申索53000元法律諮詢費 押下月裁決

2019-06-11 17:59

張星煒向港大申索其法律諮詢費用。
張星煒向港大申索其法律諮詢費用。

香港大學電機電子工程系前副教授張星煒前年屆滿60歲退休年齡後,不獲港大延長合約,他其後入稟勞資審裁處,認為校方的決定違反程序和合約。惟張於早前表明自己因無法負擔區院的審訊,決定撤回相關訴訟,只保留向港大申索有薪年假和損失。今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港大申索其法律諮詢費用共港幣53000元,案件押後至下月2日作出裁決。

香港大學代表馮小姐提出三大理據反對張的申索,先指出張的申索金額並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管轄權,稱小額錢債審裁處沒有專門技能評審訟費,故張不能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馮又質疑張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所申索的內容和現時他在勞資審裁處申索的內容重疊。另外,她又指無論張諮詢律師與否,大學內部上訊機制早已存在。在香港大學第一次知道張帶同法律代理人出席上訊會議時,大學已以電郵通知張需自付所有有關的律師費用(”all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 respect of the related legal representation”)。而在是次申索中,張自行扣減港幣2000元,稱該金額為該次帶同法律代理人出席上訊聆訊的費用,卻只附上律師樓的發票。馮小姐指,當僱主已設有內部上訊機制下,僱員仍自行找律師代表,該僱員沒有理由要求僱主承擔所有的法律咨詢費用,稱若「開先例,會好危險」。

馮就香港大學所提出的理據再作反駁,他先解釋自己是次追討的並非訟費,而是因大學在處理其退休後延仼申請時有程序失誤,使他需要諮詢法律意見所蒙受的金錢損失,申索內容與現時他在勞資審裁庭所追討的2年工資並不重疊。他又指大學在電郵裏要求他自付「所有」有關的律師費為不合邏輯,仼何人對電郵中「所有」一詞的理解,只會解讀為其法律代表是次的出席費用。他又斥香港大學在處理其申索時,一時指馮的申索並不與僱傭合約有關,故不應在勞資審裁處追討,現在又指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管轄,該到高等法院評審訟費,質疑大學「龍門亂擺」。

法庭記者:陳紫君

張星煒向港大申索其法律諮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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