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男1女被控暴動准保釋 裁判官拒留台女被告離港申請

2019-09-03 11:34

被告戴家榮。
被告戴家榮。

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愈演愈烈,上周四晚大批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期間疑指罵警員、投擲硬物及以激光筆照射警署,共18人被捕,其中2男1女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一名東吳大學生昨已出庭應訊,餘下一男一女經留院治療後今被押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期間獲准以一系列條件保釋外出,惟首被告即將到波蘭一間大學交流,故向法庭申請離港,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與同案被告一併應訊。

控方指警方須於本案押後期間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被告隨身物品、尋找目擊證人以及查看有關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

首被告李倩瑩代表大狀潘熙申請可於保釋期間離港,指李爲東華大學生,將於本月尾前往波蘭一間大學交流,爲期一年,指被告在學期間成績優異、操行良好,是次交流機會難得,故冀法庭批准李離港作交換生。潘大狀指李的親友為紀律部隊人員,可作人事擔保,李亦願意呈交有關波蘭升學的行程表予法庭。潘大狀續指據控方文件並沒有任何具體證據描述李當時的行為,李亦沒有對任何人的身體及財物造成損失。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及潛逃風險後,拒絕李的離港申請,並下令兩名被告准以下列條件保釋,包括交出5000元保釋金、須遵守晚上十時六時的宵禁令、居住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逢星期一晚上6至9時到馬鞍山警署報到、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等命令,以及須禁足深水埗警署外牆100米範圍。嚴官警告被告如有違反上述任何一項保釋命令,法庭有權即時取消其擔保並發出拘捕令。

據悉,李身上被警方搜出激光筆,亦有傳媒直播片段拍到有人疑似向警署投擲磚頭,惟身份有待商榷。

三名被告依次為李倩瑩(20歲)、戴家榮(41歲)及黎擎智(26歲),分別報稱學生、車房職員和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疑於本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法庭記者:葉君怡

被告戴家榮。
被告戴家榮。
被告戴家榮。
被告戴家榮。

被告李倩瑩。
被告李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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