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選舉】候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

2019-09-06 10:32

有關的指引適用於11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及其後的區議會補選。
有關的指引適用於11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及其後的區議會補選。

區議會選舉將於11月24日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發表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當中提及,獲提名的候選人須作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而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會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決定。

有關的指引適用於11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及其後的區議會補選。選管會發言人提醒,根據現行法例,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符合兩項要求,即(一)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二)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項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04條,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為確保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選管會自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其他各級選舉及補選(包括區議會補選)沿用。
  
發言人指出,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其內容是反映現時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選人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候選人可自願地簽署確認書,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
  
發言人重申,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選管會不會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選舉主任作出指引,只會按選舉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選人名單安排選舉。如任何人不同意選舉主任的決定,可根據法例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

發言人促請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細閱讀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的選舉法例,並嚴格遵守有關法例及指引。指引可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www.eac.hk)下載,或在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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