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岑子杰入稟 求裁定警612發催淚彈不合法及違憲

2019-09-12 20:35

警方6月12日發射多發催淚彈以驅散人群。資料圖片
警方6月12日發射多發催淚彈以驅散人群。資料圖片

民間人權陣線(民陣)於6月12日在中信大廈門外設置和平示威區舉行反修例集會,集會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惟及後警方發射多發催淚彈以驅散人群,造成大量人員受傷,警方亦於當日將集會定性為暴動。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聯同一名當日參與公眾集會人士今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當日在中信大廈外發放催淚彈的決定為不合法及違憲,並要求法庭頒令推翻及撤銷警方將集會定性為暴動的禁止集會通知書。

申請人為岑子杰和楊國銘(譯音),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岑子杰於6月11日向警方申請於6月12至14日,早上10時到晚上11時45分,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舉行公眾集會。有關的不反對通知書於6月11日即被上載至警察網站,惟警方指立法會外已有另一集會,故建議民陣將集會改至中信大廈外。

民陣於6月12日採納建議,並在中信大廈外設置示威區。中午時分,越來越多人參與集會,使龍匯道馬路亦被佔領,惟集會仍然和平。警方於下午3時左右,於立法會附近與示威者爆發衝突,並於隨後發射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等,示威者隨之四散,民陣的集會卻仍和平進行。警方繼續以更多的催淚彈進行清場,有些示威者跑至龍匯道參與集會。岑於下午3時45分曾致電警方詢問有關仼何對集會可能的清場行動,惟警方聯絡人稱未有留意警方有清場計劃。

警方下午近4時,在無仼何提前的警告或告示下,決定於龍匯道兩邊夾攻發射催淚彈。警方並無通知群眾他們將以武力清場,亦無給予足夠時間使群眾跟隨警方指示,警方更擋住所有退路,使群眾未能和平有序地離開。警方向集會發放至少9枚催淚彈,當時混亂情形被各大傳媒記錄。大量人群嘗試湧向唯一的路線,即中信大廈一個門口,容許造成人踏人情況。岑子杰直到集會過後,晚上11時15分才收到不反對通知書及禁止集會通知書。禁止集會通知書表示,「由於在2019年6月12日,在政總一帶發生一連串暴力及違法活動⋯⋯警方已於同日將上述地點舉行的集會定性為暴動」。

申請人稱警方於6月12的決定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決定是1)違反集會人士免受酷刑或殘害和不人道對待的權利;2)構成不合理的暴力;3)對《警察通例》內有關催淚彈及武力和槍械的指引的誤解;4)對和平集會自己不合理的限制。

申請人又指,《公安條例》中有關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是違憲的,因為有關條例給予香港警察廣泛及過度的權力去禁止、停止及驅散已通知的集會,從而不合理地限制合法集會的權力。申請人重申,集會一直維持和平,亦和立法會大樓範圍無關。

申請人續指,警務處處長在少於24小時內或集會過後發出反對通知是不合法的。6月12日的集會自早上10時開始,惟岑子杰在上午11時15分才收到反對通知書。警方並無知會岑子杰有關警方清場行動或決定,相反,岑子杰在警方向集會發放催淚彈前半小時仍相信集會能得以進行。此外,警方在沒有提前警告下向群眾直接發放催淚彈。


法庭記者:陳紫君

建立時間: 1931
更新時間: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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