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反駁人大法工委 指限制法院獨立司法權有違《基本法》
2019-11-19 21:22
大律師公會晚上回應人大法工委評論,公會認為法工委發言人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公會認為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亦是違反基本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大律師公會認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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