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IT界賄選種票】的總等14人被控12罪准保釋 明年1月再訊

2019-12-05 15:30

第一被告李為民(右)及第四被告王宣麗(左)。資料圖片
第一被告李為民(右)及第四被告王宣麗(左)。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總監李為民、總幹事雷亞福,以及其餘12名成員和親信,涉嫌於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賄選及種票。14人被控共12項罪名,包括1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1項串謀詐騙,以及10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案件今天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16日,以待辯方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1項串謀控罪的被告涉及4人包括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控罪指4人涉嫌於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第2控罪則指4名被告,包括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及王宣麗 ,於2016年4月12日至7月16日期間,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不誠實地為240人輸入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會員,並向選舉事務處申請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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