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筆鎅傷同窗臉 官指證人口供不盡不實判菲裔生脫傷人罪
2019-12-12 16:08
跑馬地玫瑰崗學校中三男學生本年四月初,懷疑不滿被菲藉中二生以粗口問候,發生街頭打鬥,兩日後要求對方道歉不果,反遭菲籍生以原子筆鎅傷臉部。裁判官表示控辯雙方的案情均有所隱瞞,無法從雙方證人口供還原事實真相,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一項傷人罪脫。惟被告確實曾與事主發生打鬥,且承認事主面部上的傷痕是他所造成的,裁判官認為以上行為構成自招嫌疑,訟費申請被拒絕。
控辯雙方並不爭議,17歲被告 DELFINO Aramiz Julyan Zita和事主蔡澤森4月11日校內更衣室內打架,兩人兩日前因為另一宗街頭打鬥事件存有積怨。
雖然事主臉上的傷痕是被告揮動原子筆所導致,但控方需證明被告是持惡意和非法意圖,方能定罪被告,倘若辯方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是自衛之用,便可推翻惡意和非法意圖。
事主聲稱更衣室內與被告發生肢體碰撞,源於兩人在門口不經意下撞到對方,但被告則指是事主先動手打傷他的眼睛,為嚇唬對方於是被告揮動原子筆,豈料兩人距離過近導致事主臉部被𠝹傷。裁判官指控辯雙方的證人口供均不盡不實,例如事主回答是否意圖傷害被告時態度迴避,而辯方證人則記錯學校更衣室有門,故認為控辯雙方均沒有和盤托出事實真相,令案件出現疑點。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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