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合約有效期限彈性安排 延長至10月底

2020-06-30 09:27

政府宣佈延續協助外傭工及僱主應對新冠病毒疫情的措施。資料圖片
政府宣佈延續協助外傭工及僱主應對新冠病毒疫情的措施。資料圖片

政府宣佈,因應新冠疫情最新發展,即時延長有關外傭合約的彈性安排,包括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等。措施適用於現行合約於今年9月30日或之前屆滿或終止的外傭。

政府容許僱主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僱主及外傭可在雙方同意下,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第2項的僱傭期,延長合約期限最長至今年10月31日,早前曾提交申請的申請亦然。

另外,政府亦會彈性考慮讓外傭以訪客身份,延長在香港逗留期限的申請。如外傭受其原居地疫情影響,或因疫情引起的國際航空交通限制而未能返回原居地,可向入境處申請以訪客身份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最多一個月,以便在香港尋覓新僱主。若外傭早前已根據於今年3月21日宣布的彈性安排延長逗留期限提交申請,則可再度申請。

此外,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跟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如外傭早前在開展新合約時已獲准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但仍需要再度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可在外傭及其僱主雙方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再度延長逗留期限,以不超過6個月爲限。如外傭早前已獲准再度延長逗留期限(即延長逗留期限合共不超過一年半),而希望再次延後返回原居地度假,入境處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考慮酌情批准再度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以不超過3個月爲限。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及安排外傭在返回香港時,使用有效期與獲批延長逗留期限相同的入境簽證進入香港以完成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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