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案】電單車涉插「光復」旗被控2罪 男子坐輪椅上庭不准保釋
2020-07-06 16:42
七一回歸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首天,當日下午一輛疑插有港獨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涉衝向警方防綫,肇事鐵騎士因涉嫌瘋狂駕駛及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他於上周五被正式落案起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共2罪,成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檢控案件,因其腿部骨折留院缺席聆訊,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再訊。被告不獲保釋,須還柙至10月6日。
被告今坐輪椅出庭應訊,犯人欄內的警員人手亦明顯加強。控方表示因案發地點範圍甚廣,警方需時檢取案發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公開的新聞片段,以後檢查被告的電單車及手機,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6日,期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劉偉聰大律師則表明反對押後,提到新法中保釋門檻高,若被告不獲保釋,等候時間過長,希望將押後時間縮短至2個月以內。
控方在庭上播放新聞片段及行車記錄儀片段,指該電單車上的背囊插著一支旗,一面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一面則寫有「Liberate Hong Kong, the revolution of our times」,衝越了3道警方防線,最終駛至謝斐道、第3條防線撞到警員才停下,引致3名警員嚴重受傷,有人脊椎移位、肋骨骨析等,留醫5日。
辯方則有保釋申請,提到《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不會再犯,否則不獲擔保,與香港行之已久的普通法有所不同,惟《國安法》中已列明該法的凌駕性。
辯方又指,旗幟字眼「人言人殊」,就字眼而言十分含糊,「光復」一詞不含任何脫離國家的意思;「革命」亦非「法國大革命」、「辛亥革命」般,可視作如「科學革命」、「工業革命」,解有重大改革的意味,不含推翻政權的意思,英文被亦同樣無推翻政權之意味。
辯方又稱該句子或就號召人心有很大的影響力,但信息空泛,僅有激情,不代表可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祖國的地位。辯方續指,旗幟上的字眼解讀十分重要,若未能證明顯示當中有煽動、教㖫的字義,即使有人在街上展示旗幟亦沒有任何元素涉及控罪元素。
而對於恐怖活動一罪,包括實現政治主張,事件中有警員受傷、令人受驚,若無證據顯示有關人士如何實現政治主張,難於將其入罪,亦不存在《國安法》第42條中的「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3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2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詳情指,被告於本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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