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電工學徒涉藏鐵通鐳射筆等表證成立 官押下周三裁決
2020-07-24 15:55
去年8月16日,地盤電工學徒於上水被截查,車上涉藏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噴霧,亦涉在住所藏有兩枝鐳射筆,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在粉嶺法院開審,當日截查被告的便裝警員出庭作供,稱被告甫遇警員即神色緊張,故上前截查被告。被告自辯稱涉案物品有其實際用途,多用作工作或日常家居之用,不同意控方指稱物品乃是用作襲擊他人以及在社會運動中使用。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21歲被告李育誠被控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同月17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當日截查被告的警員14157出庭作證,稱當晚他身穿便裝,與兩名軍裝同僚在上水石湖墟巡邏,11時左右發現一輛白色私家車,當時乘客座位有一女子,被告則站在車頭右前方。被告在發現警員後神色緊張,欲開動坐駕離開,隨即將被告截停並上車搜查。
負責撿取證物的警員58376被辯方質問為何用作證物的兩枝棒球棍會出現花痕,與撿取證物時處於新淨狀態有所不同。他供稱在檢取棒球棍時棍上的確沒有花紋,稱「覺得係污跡多啲囉」。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被告出庭自辯,強調案中各項物品皆有其工作用途,他稱自己任職地盤電工,會到地盤工作,亦會替朋友維修車輛。
被告澄清指案中的兩枝鐵通其實是地盤用的電燈喉,在接駁喉管時會用以「留位」之用,包上黑色膠紙亦是用作識別用途,並非如控方質疑般用以隱藏反光以便在黑夜中襲擊他人。
被告強調因住所較偏遠,附近有流浪狗出沒,因而會用鐵通敲擊鐵閘以作威嚇之用。
控方質疑稱鐵通只有40多厘米,用作趕狗「會唔會太短」,被告回應稱「搵啲嘢敲下流浪狗就會走」,稱沒打算用鐵通打狗防身。車上的棒球棍則是在一星期前從網上購得,稱相約朋友打棒球但因工作繁忙,所以仍未使用過球棒。
至於在車上發現的兩枝辣椒水,被告則供稱會噴灑在車底和住所周圍用以驅趕蛇蟲鼠蟻,遭控方質疑為何不使用較被普遍使用的硫磺粉來驅蛇,被告回應稱「不反對有更好方法」,但強調家中習慣使用辣椒水驅蛇。
警方在搜屋時發現兩枝鐳射筆,被告否認用作襲擊他人,強調工作時會用鐳射筆指示相關位置,自己亦是因為認為家中沒有任何違法物品才同意搜屋。
控方質疑被告在車上藏有兩箱噴漆,被告回應稱在地盤工作時會用噴測噴字、畫圈,「係用嚟mark位嘅」,並非如控方稱「在社會運動中噴文宣」,蘇官亦在庭上指出控方的指控要有證據基礎。
控方在庭上質疑被告為何把大量工作用物品隨身攜帶,被告回應稱「車尾箱會當locker咁用」,而且因工作地點不定,習慣把物品放在車上。
控方結案陳詞時稱被告用鐵通趕狗的說法不合常理,稱膠紙包鐵通會令狗隻難以察覺,被告響咹即可趕狗,而且居住多年狗隻會認得被告,襲擊被告的可能性不大。
控方曾強調被告在被捕時保持緘默,在一年後才解釋物品用途,隨即被蘇官提醒,稱被告有權保持緘默。
控方稱被告的說法都是「掩飾性解釋」,他明顯有備而來,稱被告做法「心虛」。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強調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的意圖,而檢驗報告指出被告的鐳射筆的激光不集中,造成皮膚損傷的風險不高;案發時被告坐駕的車尾箱亦十分凌亂,吻合其「車尾箱用作locker」的說法。
辯方提及案例,稱案例涉及一把在廚房灶底被搜出,用布包著的牛肉刀。當時亦被上訴法庭推翻定罪,強調即使是刀具亦需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7月29日裁決,被告獲准擔保外出。
法庭記者:王尚哲
建立時間14:33
更新時間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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