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街站被懷疑非法入境遭警查身份證 科大博士生申覆核

2020-08-03 13:26

吳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資料圖片
吳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資料圖片

曾指自己因6.12催淚彈而精神受創的科大博士生吳嘉倫,在五一勞動節參與合法的四人街站,但卻在沒有違法嫌疑下被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警員一度表示:「總之就係要你出示身份證啦,我係警察」,吳去信警方後收到警方是按《入境條例》要求吳出示身份證的回覆。吳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入境條例》17C(2)條容許警方以與入境管制不相關的理由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求法庭推翻警方決定,並為《入境條例》17C(2)條作出適當詮釋。

申請人為吳嘉倫(35歲),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吳在入稟狀中指他是香港輔助教研人員工會的名譽顧問,現為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研究生。吳在本年五一勞動節在連接理工大學與港鐵紅磡站的行人天橋擺四人街站,主要宣傳工會及派發傳單,但四名警員(警員編號18864,27510,3716,28775)上前查問並在沒有四人干犯任何罪行的情況下要求四人出示身份證,警員18864曾指:「總之就係要你出示身份證啦,我係警察」,吳便致電律師索取法律意見,警員18864突然表示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故要求吳出示身份證以作調查,又指吳致電律師尋求協助屬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吳在毫無選擇下最終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警員記錄其個人資料後離去,吳及後去信警方查詢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的依據,警方則在5月14日回覆指《入境條例》、《公安條例》及《警隊條例》均授權警員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當日則是按《入境條例》要求吳出示身份證,吳在同日向投訴警察課就警員18864的行為作出投訴。

吳去年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自己在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陣舉行的集會時,吸入催淚煙而受到精神困擾,以及警方無理驅散和平集會,故申請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索取七萬五千元的精神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律政司代表警方指出申索屬「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而要求審裁官駁回申索,審裁官在本年五月駁回律政司的申請,律政司一方今到高等法院就審裁官的決定申請上訴,潘兆童法官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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