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運信指兩幫對打一般少控暴動罪 石書銘:視乎在場目的

2020-08-27 09:41

石書銘(左):熊運信(右)。 資料圖片
石書銘(左):熊運信(右)。 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昨天涉7‧21事件參與暴動被捕。律師熊運信表示,兩幫人對打,一般很少控以暴動罪,是控以集體毆鬥,律政司提出檢控時,應該是根據入罪的容易程度,決定控罪。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則表示,在法律原則上,很多示威都可控以暴動罪,只視乎律政司和警方是否動用這個「大鐵鎚」。

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解釋,暴動罪是涉及非法集結,同時破壞社會安寧,當中牽涉暴力。他指,如果非法集結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本身未必非法,但如果有少數人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那些人就轉為非法集結。

他又指,即使有人未有使用暴力,如逗留在暴動之中,沒有合理解釋留在現場,可能亦會被法庭視為參與暴動,因為條例的法律精神是留在暴動現場的人,會鼓勵暴動的人繼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熊運信說,最重要視乎某人在現場做甚麼事,他理解是如果有人逗留在暴動地方,看到周圍有人放火或打人,甚麼都不做而留在現場,可能會鼓勵到參與暴動的人繼續做非法行為。

他補充,不是身處暴動就一定犯法,如記者在現場採訪。被問有沒有其他職業可作抗辯理由,例如到場調解,熊運信表示,任何理由都要由法庭衡量是否足夠及真確。

石書銘在電台節目表示,基本上出現暴力行為的非法集結就是暴動,一個人是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要視乎他在場的目的,是否與其他作出威嚇或擾亂秩序行為的人一起做有關行為,若不是同一伙,則不是參與非法集結,即使非法集結轉為暴動亦與他無關。

石書銘又說,兩幫人對峙打架,參與其中的人亦可以控以暴動,他指暴動罪是很容易動用的指控,近年律政司不時用暴動罪應用在示威場面,暴動罪被濫用的機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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