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女大專生藏鐵鎚案律政司申刑期覆核 改判囚兩月零一周
2020-09-03 16:06
20歲女學生韓德芳今年6月承認參與去年11月長沙灣示威活動,並管有鐵鎚、摺刀、易燃液體等物品,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囚5周。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今向原審裁判官黃士翔申請刑期覆核,強調即使控罪只起訴被告損毀財產,法庭也應考慮危害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性。裁判官回應指,被告認罪前已還柙143天,還柙日數不能從更生中心扣減,而且考慮到她的年輕和改善情況,更生中心選擇會對她構成不公。
黃士翔裁判官最終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將刑期由判囚5周改為判囚兩個月一星期,被告因已被還柙逾4個月,因此毋須再服刑。
黃官認為法庭會根據4個原則作判刑考慮,分別是懲罰、阻嚇性、社會利益和被告有否改過自新;重申被告已遭還柙143天,認為短期監禁足以作為本案的刑罰。黃官強調並非所有年青犯人都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認為被告在還柙時已作出深切反省,明白犯法的後果不堪設想,對行為感到慚愧。
對於控方認為被告攜帶的物品顯示她有傷人意圖,黃官不同意,認為被告攜帶的只是一般工具,並非大型武器,控方亦沒有提出被告傷人的案情。被告雖有意圖毀壞財產,但案情亦沒有顯露她已決定破壞某一特定物件,因此認為原有控罪恰當。
黃官認為原先法庭以8周為量刑起點並非適當做法,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將量刑起點改為4個月。被告認罪,扣減4分之1刑期,而因被告年輕、已遭還柙多月、已真心悔改三項因素各自再扣減一星期刑期,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1星期。
律政司強調本案控罪嚴重,法庭以8周為量刑起點不能反映被告當時被搜出的物品有機會所導致的危險。黃官反駁即使控罪相同,但損毀物品和程度不同,法庭也會有不同的判刑決定。
控方續提出,明白被所承認的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並沒有證明她有作任何行為損害人身安全,控罪本身亦是針對財產,而非人命傷亡。但法庭判刑時除了考慮有可能受損的財物,也應考慮被告身上的物品影響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性,尤其被告身上有易燃液體。
裁判官解釋他6月判刑時,留意到被告已遭長時間還柙,期間她在懲教署善導下有情況有改善。如果法庭仍判處她入住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她的還柙日數無法作抵消,會對她構成不公,故更生中心並非合適選擇。
法庭記者:蕭文軒 王尚哲
建立時間:12:48
更新時間: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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