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藍田居屋驗窗結果 首名檢驗監督判囚14天緩刑1年

2020-09-20 14:30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資料圖片

一名合資格人士因在進行強制驗窗時違反《建築物條例》,於本月中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這宗個案為同類案件中首次有合資格人士被判處監禁刑罰。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於2018年1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藍田一個居屋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著令該業主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為其單位進行窗戶檢驗及監督所需的修葺。該合資格人士獲委任後,於去年2月向獨立審查組呈交證明書,確認已完成窗戶檢驗、該單位的窗戶安全,以及無需進行修葺。

其後,獨立審査組抽樣審核上述單位的窗戶,發現部分窗戶欠妥及需要修葺。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其提交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向合資格人士提出檢控。他於9月15日的聆訊承認控罪,並被判處入獄14天,緩刑1年,以及罰款1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重申,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均會就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進行抽樣審核。在接獲舉報或由抽查所得,屋宇署及獨立審查組會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作出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及/或展開紀律行動。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任何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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