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遊行】的士橫泊擋路 的哥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候判

2020-09-21 16:49

被告張錦運。 資料圖片
被告張錦運。 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去年7月7日涉嫌在旺角彌敦道將的士橫泊阻礙警方推進,司機早前承認酒後駕駛罪,今在九龍城法院另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裁判官斥司機刻意阻撓警方,認為他雖然有飲酒,但要產生犯罪意圖也是「綽綽有餘」,遂將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判刑,被告還柙候判。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認為被告張錦運將的士橫泊在馬路中間,令警方指揮官任務變得困難和費時,行為已屬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鄭官稱觀察到張和警方理論時「有紋有路,講嘢直接」,亦沒有腳步不穩、臉紅等醉酒徵狀,指他反應「一啲都唔慢」,以他當時的認知功能而言,要產生犯罪意圖是「綽綽有餘」,認為他故意作出阻撓行為,裁定張阻差辦公罪成。

至於張另被控的襲警罪,鄭官認為警方不會「愚蠢地在有不少鏡頭拍攝的情況下誣陷被告」,而當時張情緒激動,亦受酒精影響,因此認為他有動機襲警。鄭官亦指片段拍攝到張上半身移動,與控方稱他兩度腳踢警長的情況脗合。  

辯方求情稱本案控罪均和張飲酒後的表現有關,強調他對酒精造成的影響深感後悔,正參與戒酒課程,重犯機會低,指社工亦對他改過自新的誠意有信心。鄭官對此表示「相當有保留」,決定在索取張的背景報告後判刑。

66歲被告張錦運被控於去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並襲擊警長馮時俠。他另被控在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指他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為每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法定的22微克限制。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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