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聞處指逾30間純網媒已登記 用戶須定期採訪及原創新聞

2020-09-24 22:09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資料圖片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資料圖片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規定傳媒機構必須獲准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工作人員才被認可。政府新聞處發言人表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必須是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目前,合資格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包括純網上運作媒體,可以登記為該系統用戶。

截至今日,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港和駐港海外報紙、雜誌、電視台、電台、新聞通訊社和網媒等,涵蓋面相當廣泛,當中純網媒有超過30間。

政府新聞處指,系統是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的綜合網上平台,並讓該系統登記用戶可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決策局/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一般來說,只有在系統登記的用戶才會獲邀和容許出席政府,包括各決策局/部門的記者招待會及傳媒活動。

政府新聞處自2017年9月19日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至今一直沿用有關申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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