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涉國慶日抗警執行職務 男文員罪成判囚兩周
2020-11-03 16:32
去年十一國慶日,40歲男文員見到巡邏警車後逃跑,並企圖掙脫警員,拉扯間傷及一名警員指甲。案件經審訊後,今裁定被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罪成,被判監兩星期。
40歲男被告李肇麟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辯方在審訊期間播放案發時的錄影片段,顯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有禮,質疑與X所述不同。惟王證瑜裁判官認為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因為X在庭上解釋,待其他同袍到場後,被告知道自己無處可逃,態度突變。
辯方又指,X曾於受傷後,著另一男警就被告所持的非法工具施行警誡,但從沒就拒捕一罪作警誡。然而,王官不認為證供產生疑點,皆因X需處理傷勢,無暇兼顧被告,加上現場警員稍後才到場,沒有目擊事件經過,裁定被告必然有抗拒警員。
王官認為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掙扎,致警員磨蝕半塊指甲,雖然傷勢並非直接由被告造成,但適宜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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