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僱傭條例》 判160小時服務令

2020-11-12 15:28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向僱員支付裁斷款項,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今日(12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5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77萬4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發言人續指,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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