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授權醫生可強制疑似新冠病人在2日內完成檢測
2020-11-27 23:17
政府今日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指明刊憲,賦權註冊醫生於今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的14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其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新冠肺炎的人接受檢測。鑑於近日疫情急速惡化,政府認為有需要透過醫生協助,盡早識別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今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的14日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牀判斷懷疑某人已染上新冠肺炎,該醫生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收到書面指示的人士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兩天內完成檢測。
受檢人士可選擇使用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樣本瓶,採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檢測限期內交還樣本瓶到衞生署轄下13間診所或醫管局轄下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的政府特定收集點。發出書面指示並已通報衞生署的註冊醫生會獲通知檢測結果。
或選擇於檢測限期內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並於檢測限期後4天內透過電郵、傳真或紙本的方式向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或其醫務所人員提交檢測結果。
舉例而言,如受檢人士於星期一收到書面指示,受檢人士應於檢測限期內、即星期三或之前按上述途徑接受檢測。若有樣本呈現初步陽性,會交由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覆檢以確認結果,確診個案會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跟進並公布。
受檢人士屬懷疑染病者,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為減低傳播風險,受檢人士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求醫及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可能出現的感染。
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不遵從強制檢測令亦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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