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大律師指如任何人有權做事但為達非法目的即屬「非法手段」

2021-01-07 18:12

龔靜儀指如任何人有權做某件事但為達非法目的即屬「非法手段」。資料圖片
龔靜儀指如任何人有權做某件事但為達非法目的即屬「非法手段」。資料圖片

國安公署昨天的拘捕行動,國安法第22條提及的非法手段、成為爭議點,執業女大律師龔靜儀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如任何一個人有權做某一件事, 但如要是為了達到一個非法的目的,做這件事便淪為一個「非法手段」。

龔稱,例如雖然《基本法》保障了港人不同的權利及自由,例如第二十六條賦予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第二十七條賦予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及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 但這卻不代表任何人在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期間,可以有權利或自由去散播「港獨」或顛覆政權,以上個人權利和自由絕對不能凌駕在「國家安全」之上。 任何人如果濫用這些權利去散播港獨, 例如以遊行示威為手段,包圍政府總部, 令公務員連續多日不能上班, 癱瘓特區政權機關的正常運作, 這些手段便有機會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所說的「非法手段」。

又如之前郭榮鏗以內會臨時的主席的身份,癱瘓選內會主席的運作,以致多次會議也未能選出來會主席。 雖然他有權根據議事規則去主持內會選主席, 但他長期地濫用議事規則, 拖延內會選主席的程序, 最終令立法會長期不能正常運作, 即使其有權主持選內會主席的會議, 但其主持方式卻有機會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的「非法手段」。

龔舉例指,例如警員有配槍, 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開槍,制止罪案發生, 但要是他純粹出於私人恩怨而開槍傷害其情敵,開槍便屬於非法。

泛民初選是有綱領、組織、計劃、分工和行動去凝聚力量, 背後也有龐大的資源,目的是奪取立法會35+議席,藉此癱瘓政府政府的施政, 藉兩度否決財政預算案去拉特首下台, 令香港進入無政府狀態, 迫使人大常委會頒布在本港實施緊急狀態, 及在香港進行鎮壓, 再呼籲西方國家制裁中國 。初選是「攬炒十步曲」當中非常重要一步,儘管沒有使用武力, 但整個過程都涉及非法手段, 因整個計劃的目的純粹在於攬炒香港,令香港攬著中國跳落懸崖, 整個計劃根本是藉顛覆香港特區去打到國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

至於否決公共財政預算,到底是否違法? 要是立法會議員行使這些權力, 純粹是為了履行作為一個「忠誠反對派」的責任, 完全出於對特區政府「恨鐵不成鋼」的善意, 動機只是為了打造一個更美好的香港,當然不構成觸犯法例。 不過,要是動機是出於要「攬炒」香港, 迫特區政府交出管治權, 企圖分裂國家,或推行「港獨」, 便有機會被視為顛覆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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