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接315宗新冠呈報工傷個案 38宗僱主願補償
2021-01-10 20:46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馬仲儀要求當局將感染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勞工處回應指,截至去年12月31日,處方共接獲315宗由僱主或僱員向處方呈報的懷疑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僱員補償個案。有38宗個案的僱主已表示承擔僱員補償責任,另有44宗個案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或未有繼續索償,有2個案已確認僱主並無《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處方正積極跟進餘下231宗個案,搜集醫事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從醫學角度及根據《條例》的規定,就個案屬工傷的可能性給予相關僱員及僱主意見。在查明個案是否屬工傷的過程中,處方會提醒僱主遵從相關勞工法例規定,受傷僱員期間如需協助,可聯繫處方,按個案的情況作適當跟進。
勞工處提到,自第四波疫情爆發以來,確診個案顯著增加,當中包括一些受感染的醫護人員。根據衞生防護中心公佈的資料,本地確診個案整體以社區感染的情況佔大多數,並涉及不同階層類別的人士。至於可能與工作有關的個案,遍佈各行各業。疫情顯示新冠肺炎的傳播層面廣泛,無論在社區以至任何有人共處的處所和環境,都有受感染的風險。感染是否源於工作,要視乎個別個案的客觀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難以單憑確診個案從事某行業或工作便推定其感染是工作所致。處方若有具體建議會作出適當跟進。
處方在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法定職業病時,一般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就職業病所訂定的準則。根據定義,職業病是指某種疾病與特定工作環境或工作活動中接觸或暴露於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關係,同時該疾病在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中出現的風險顯著高於一般人士,因而當有這類工作人員患上這疾病時,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因其工作所導致。
新冠肺炎現時雖不屬於《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則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冠肺炎,應盡快通知僱主向處方呈報,或直接向處方求助。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