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向督察擲水樽阻追捕疑犯罪成 管武罪脫
2021-01-12 20:59
前年「721事件」3個月,大批市民再到元朗聚集紀念,期間24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管有雷射筆被控3罪。裁判官梁雅忻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指出片段顯示被告曾投擲水樽,拉起倒地女疑犯,阻礙督察追捕,故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梁官再指另外2名警員證供誇大,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明顯掙扎,證據亦不足以穩妥地推斷被告當時右手握住或管有涉案雷射筆,遂裁定其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梁官提到辯方指督察曾於Instagram發表個人感想,顯示其對示威者有偏見和仇視,片段中也可見曾以粗言穢語責罵被告,督察作供時也承認案發時情緒憤怒,並非專業應有態度。梁官反駁辯方質疑雖然呈堂片段不清晰,不足以清晰顯示被告曾干犯指控行為,但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呈現案發現場情況,顯示受阻督察追捕女疑犯時,被告奔跑間轉身,右手向後作投擲動作,拋出物品,內有液體的水樽跌在地上,與督察供詞吻合。片段又顯示督察其後捉住女疑犯背囊致對方倒地,被告停步回頭拉起女疑犯使其逃脫,故裁定督察如實作供,表現雖不符期望,但仍誠實可靠,而被告則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梁官又根據片段反駁另外2名警員,指其供詞誇大。被告當時被督察捉住推後至路邊欄杆,再被多名警員推倒在地,倒地後雙手抱頭,以抵擋警員用警棍擊打,然後被警員翻轉身軀至面朝地下,為時僅數秒,期間無明顯掙扎,並無如警員供稱「典來典去」、右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梁官認為被告期間行為或因痛楚而出於自然反應,可以理解,並不構成抗拒行為,故裁定抗拒公職人員罪脫。
梁官再指被告倒地期間,胸口近路面位置曾出現2秒綠光,但由於關鍵的2名警員供詞誇大,而現場環境混亂,雷射筆或許本來已在地上,未能安穩地推論被告當時右手握有或管有雷射筆,基於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梁官又提到法庭對取證要求高,控方檢查和紀錄作為主要證物的涉案雷射筆長度時,出現手民之誤,要求控方未來處理證物時「小心啲」。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指被告現為屯門區議員張可森助理,張形容被告善良正直,關心基層市民生活,「好瞓身」、有熱誠。而台灣國立台中大學朱姓導師則指被告投入活動,助僑生適應生活,前年畢業實習時從事幼兒義工工作,將所學所得回饋社會。辯方續指被告中學時積極練習拉丁舞,亦屢獲殊榮。而案中被告身上無示威物品,在混亂社會環境中犯案,「冇諗清楚」,與本性不符,再鑑於犯案時間短,無正面對抗,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量刑,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梁官指罪行嚴重,被告審訊後定罪,證據清晰,一般應判處即時監禁,「阻嚇性係好重要考慮」,遂押後判刑至本月26日下午,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李梓豪被控於前年10月21日,於元朗鳳攸北街阻礙及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和管有1支激光筆。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 16:42
更新時間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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