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上訴律政司得直 黎智英續還押獄中過農曆新年

2021-02-09 11:12

黎智英要在獄中過農曆新年。
黎智英要在獄中過農曆新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千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就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法官在2月1日開庭審理後,今早宣讀判詞,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終院撤銷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黎智英需還押監房度過農曆新年。代表黎智英的律師表示,他們會再次向高院提出保釋申請,由於需時準備文件,之後會交到高院,以候法庭排期。

終審法院指保釋覆核並非在終審法院司法管轄權內,如果黎智英希望重新覆核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他保釋的決定,他可以在諮詢法律意見後作出申請,終院下令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聞裁決後,黎智英女兒及家人在庭內哭泣。

終院判詞指,雖然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而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第42(2)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如果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該拒絕其保釋申請。

如果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應考慮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將會不會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重犯、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為了杜絕上述情況而施加的保釋條件亦應一併考慮。

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2)條,誤解了新嚴格門檻要求之性質及效力,把國安法第42(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混為一談,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式,沒有根據國安法第42(2)條作出妥善評估。

法庭記者:劉曉曦 陳子豪

建立時間:10:03
更新時間: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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