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草案應明確規定局長只針對入境航班禁登機

2021-02-17 15:25

保安局發言人早前指,修例目的是要求來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並非離港航機。資料圖片
保安局發言人早前指,修例目的是要求來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並非離港航機。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日前質疑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賦權當局阻止人離境。保安局發言人早前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修例目的是要求來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並非離港航機,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公會昨日晚上再發新聞稿表示,草案第 3 條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

公會表示,理解保安局發言人於 2021 年 2 月 13 日就《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擬適用範圍作出澄清。聲明提到,正如公會於 2021 年 2 月 11 日就草案提交的進一步意見書中指出,草案的第 3 條授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賦權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公會指,從表面上來看,「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包括香港居民,故上述的草案條文可能引致香港居民被禁止登上飛機或任何其他來往香港的交通工具。

公會認為,該新聞稿澄清了局長的權力的擬定範圍其實相當有限,即相關權力只涉及入境乘客及機組人員,以防範免遣返聲請人抵港,而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不會受到影響。

公會續指,鑑於保安局上述的澄清,即使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第 3 條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並為相關規例的範圍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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