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管有無線電器材抗拒警員 判囚6周罰款$3000

2021-02-23 11:42

前年11月,多區爆發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前年11月,多區爆發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33歲無業漢在前年11月10日帶着無線電接收器到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同時抗拒警員。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經受審後定罪。九龍城法院裁判官梁嘉琪指,本案控罪嚴重,判刑須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背景,兩罪被判囚6星期及罰款3000港元。

被告諸榮鋒,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林德康;及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兩部無線電接收器。

梁官稱,抗拒警員是嚴重控罪,判刑須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但接納事件中沒受傷情況。被告過去雖有8個不類同案底,但與本案罪行均為不同性質。而本案發生後一個月,被告再干犯爆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控罪,於去年11月遭判監兩年,刑期將於明年4月屆滿。最後梁官決定以8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現正在服刑期間,判即時入獄6星期。

至於無牌告管有無線電器材罪,梁官指因被告在審訊前認罪,予以四分一刑罰扣減。在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後,罰款3000港元,須在3個月內繳付。若未能在限時內繳清,則以14日監禁代替。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智力為61,有輕度智力障礙,並長期受精神問題困擾。他於2013年曾因被害妄想症而短暫入院,現需定期覆診及按時服藥。另被告抗拒警員罪雖是經審訊後定罪,惟本案情節不嚴重,過程短,亦沒有令警員受傷,希望法庭能輕判。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罪,辯方明白此類罪行多以罰款了事,惟被告沒有穩定的工作,財政狀況困難,希望法庭能多給予被告一些時間繳付。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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