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 違誓將被DQ五年內不得參選

2021-02-23 15:29

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資料圖片
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資料圖片

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若違反宣誓內容將被取消資格,五年內不得參選。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完善宣誓及違誓機制和後果,除了《基本法》第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並加入具體的要求,例如要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及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等,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

如果有議員在宣誓後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期間議員要停職,直至法庭有裁決。

倘宣誓無效取消資格,區議員5年內不得參選。資料圖片
倘宣誓無效取消資格,區議員5年內不得參選。資料圖片

草案中提及行為包括,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包括作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的行為;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中國憲法》、《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

以及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及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如果有議員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和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下午四時將交代詳情。

建立時間:15:06
更新時間: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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