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等8人請願涉違限聚令罪成 判各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

2021-03-10 17:51

麥德正、郭永健、黃浩銘、曾健成
麥德正、郭永健、黃浩銘、曾健成

社民連及工黨8名成員,去年五一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遭警方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各人否認控罪受審,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成。鄭紀航裁判官指,受禁群組聚集不須加上任何距離作為指標,8名被告分開2組、每組相隔1.5米,只是他們自以為的定義。加上,時至今日本港疫情仍未完全受控,即使案發時已連續12天沒有確診個案,亦非甚麼了不起的事,可將各被告的行為合理化及合法化。

鄭官判刑時指,事發時警方已要求各被告分開,但他們沒有理會,莫視法律、一意孤行。整個過程被告傳媒廣泛報道,恐令公眾誤以為他們的所為可以接受,罰款並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不過,由於本案歷時不長,加上是首宗限聚令審訊,故不至於須判即時監禁,終判各人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德正因另拒絕向警方提供身分證,另被票控沒有按獲授權人員的要求出示身份証明文件罪,他早在開審前認罪,判罰2000元。

8名被告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各被於2020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金鐘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61A及62條,8人均否認控罪。

鄭官先指出,受禁群組的定義,為群組中各人為共同目的而會面,即使群組內以小組形式分隔開1.5米,亦會被視為一個群組。

鄭官又援引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目的」的定義,指出事發時,社民連組手持的橫額上印有工黨的標誌;雙方遊行的主題都與勞工權益、遊行示威自由等口號有關;當屬與社民連的梁國雄叫喊口號時,工黨四人均有和應;而兩組人叫喊的口號,由雙方橫額上的標語混合而成,可見八人正參與一個有共同目的的遊行,而此遊行有預先組織和協調。另外,當時梁國雄手持咪高峰向警方說「我哋四人一組」、「我哋係分開行」等,反眏在他心目中8人為一個單元,其餘被告在場聞言後,亦沒有提出異議。

鄭官再援引終審法院的指引,指出憲法雖然賦予市民示威的權利,惟這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受到合法的限制,包括任何民主社會為維護社會秩序、風化、公共衛生或國家安全而所出的規定。自去年3月29日起,港府規定《限聚令》防疫,屬依法及必要的規定,已在權利和必要性間取得合理平衡,並無侵犯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裁定限聚令條文合憲,否定辯方以示威權利作為抗辯理由。

被告之一黃浩銘求情時指,自己「無情可求」,仍堅持其設立失業援助金的訴求,問心無愧,並形容鄭官的判刑並非只對8名被告,而是對和平示威的判刑。李卓人則表示對於限聚令被用作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感到痛心,希望法庭能考慮其他受壓迫市民感受。「長毛」梁國雄形容他是以自己的方式為失業勞工請命,並以失業援助金比喻作疫苗,失業貧窮為病毒,希望能爭取援助金以阻止失業貧窮的蔓延,「防患於未然」。


法庭記者 張旭珊

建立時間17:13
更新時間17:51

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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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在法院外拉起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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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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