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國安法被告涉插「光時」旗衝警防線 辯方就不設陪審團提覆核

2021-04-08 12:08

唐英傑已就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唐英傑已就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首名《港區國安法》被告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3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控方早前遞交了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詮釋涉案「光時」口號。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爭議專家報告可否呈堂後,《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今早於高等法院決定僅接納專家報告中探討「光時」口號和字眼起源及意思、詮釋「光時」具分裂意圖的部份呈堂,拒絕報告中餘下探討「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中國歷史和含意,及解讀「光時」是否違反《國安法》的部份。另外,辯方昨日已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指律政司未有給予機會唐英傑陳詞,亦沒有提供充份理據解釋,認為律政司決定非法和不理智。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陳碧琪代表抗辯。周天行陳詞指劉教授的專家報告分(a)至(h)8部份,(a)至(d)部份輔以中國古代例子說明《國安法》中「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的意思及歷史流變,舉例說明昔日的分離主義活動,方式包括3類:「文字、語言及符號」、「行動」及「通過將原有領土主權造成分裂狀態」;(e)、(f)部份亦將解釋「光時」口號中,字眼的一般意思、背景脈絡、目的及起源,提出口號的時間和方式,以示「光時」口號的分離主義訊息及政治主張,續指「光時」自2019年7月起常見於反修例社會事件中,而日常生活並不常用;最後(g)、(h)2部份將合併上述部份理解,詮釋「光時」是否「分離」、「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違反國安法。周天行補充專家報告不會限制法庭理解口號及分裂國家行為,僅供協助之用,最終裁斷仍取決於法庭。杜官質疑言論何以需要相關專家解釋,周天行以三合會組織「新義安」為例指需要輔以歷史背景作脈絡去解釋,法庭可以透過專家意見去推論被告行為的最終目的,又引用報告中中國古代戰爭中,將士策騎在馬上掛上戰旗來類比唐英傑鐵騎插上「光時」旗幟。

被查問到理解口號內容應否屬司法認知,毋須專家意見舉證時,周天行回應指兩者互不排斥,既可屬司法認知,亦可呈上專家意見參考,惟因本案中辯方爭議口號含意,故控方以專家意見舉證。陳官質疑報告不應呈堂,內容詮釋了《國安法》條例及其字眼,而此本當屬法庭責任。周天行回應指報告僅提供背景及例子說明,並非要求法庭全面採納。陳官認為詮釋條例既屬法庭責任,控方以專家報告協助法庭一說偏離法律原則,故不接受。彭官亦認同(g)、(h)部份不只解釋其背景脈絡,更進一步指出其屬「政治主張」,為「非法改變」法律地位。

郭兆銘陳詞直指本案並非語言學訓練,毋須博學的專家意見,又舉例指liberation(解放/光復)一字隨時間演變,如放諸二戰時期則可理解為解放集中營關押人士。郭兆銘認同詮釋字眼口號意思屬法庭責任,只需要直觀理解其字面意思,並理解在去年7月1日當下的意義,毋須考究過去的歷史事件及意義,因為並不相關。

3位法官休庭商議後,終決定批准報告中有關「光時」口號起源字義的(e)、(f)部份呈堂,拒絕餘下部份,書面理由擇日公佈,又要求控方7日內將報告的英文譯本交予辯方。

22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2罪,首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其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次罪恐怖活動罪則指其於同日同地,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開審,由3位法官共同主理,不設陪審團,以英語進行,預計為期15日。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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