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暴動罪成囚7年 盧建民向終院申定罪上訴許可獲批
2021-05-17 13:29
因2016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及判囚7年的盧建民,去年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亦拒批盧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預計將於2022年2月出獄的盧建民,今到終審法院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終審法院聽畢陳詞後,駁回其刑罰上訴許可,批准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在10月5日審理,書面判詞將擇日頒布。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質疑,暴動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共同目的」,以及有關「夥同犯罪」的原則。盧被控的暴動罪中包括另外3名被告,但該3名被告被裁定罪脫,只有盧一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故認為如同罪另外3名被告罪脫,便不構成3名或以上的「共同目的」及「夥同犯罪」。李義法官則指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並非只指同罪3名被告,而是指多於3人的一群人集結。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刑期上訴指出,原審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指沒有案例提供暴動罪的判刑指引,而比起同案其他被告,判囚7年屬過重及不合比例,認為以判囚5年為量刑起點才適合。李義法官則指終審法院甚少處理刑期上訴,除非判刑太輕或太重。司徒敬法官亦指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暴動罪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質疑:「還有什麼需要終審法院處理?」。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不反對有關「共同目的」及「夥同犯罪」的爭拗,但認為有關控罪合憲性及量刑指引的事宜,則沒有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3名法官經商討後駁回刑罰上訴許可,但批准定罪上訴許可,獲准爭拗的6條問題包括:
(1)暴動罪需否證明三人或以上人士以「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如陪審團認為盧建民與另外三名被告聚集,並有意圖作出非法、威嚇、侮辱或挑釁行為時,便符合「共同目的」的犯罪元素,是否法律上出錯?;
(2)有沒有法律規定必須有明確意圖去破壞社會安寧以達到「共同目的」?;
(3)控方需否證明被告之間必須互相了解及溝通,再達成「共同目的」的共識,還是控方只需證明各被告有同一目的,而毋須證明彼此曾就「共同目的」互相了解或溝通?;
(4)暴動罪是否需證明被告們有共同意圖去互相協助,並在有需要時對阻礙他們實施「共同目的」的人採取武力?;
(5)「夥同犯罪」的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6)如某人因在場的煽動所作的行為,並不符合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所指的控罪元素,能否被裁定暴動罪成?
案件由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李志喜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等人代表盧建民,律政司派出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作代表。
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1:35
更新時間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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