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職訓局男生管有彈叉鋼珠判囚1年 大專生干擾港鐵列車入更生中心

2021-06-01 12:15

李浩森(左)及連俊雄(右)。資料圖片
李浩森(左)及連俊雄(右)。資料圖片

一名大專男生在前年9月2日干擾荔枝角港鐵站列車服務,早前被裁定一項公眾妨擾罪成;職業訓練局男學生則管有彈叉和鋼珠,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二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強調刑罰需兼顧懲罰及阻嚇性。另指職訓局男生僅20歲便有5次案底,守法意識薄弱,故判囚12個月。而大專生參與不合作運動,於上班繁忙時間癱瘓港鐵服務,更會造成漣漪效應,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施官判刑時引述二人背景,指職訓局學生連俊雄自2015年起有5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襲擊、入屋犯法罪、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自2018年服食毒品,最後一次服食為今年5月。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沒有空間輕判。而彈叉可在遠距離施襲,彈珠放在褲袋內,可取出使用,傷及他人眼睛或重要部位,而在上班繁忙時間管有,他至今仍否認管有彈叉,終判被告入獄12個月。

施官指大專生李浩森在上班時間參與不合作運動癱瘓港鐵,造成混亂,並戴上口罩企圖掩飾身份;行為造成漣漪效應,引起其他人加入,或持不同意見人士衝突。就其干擾公眾秩序的行為,懲罰及保護公眾需佔較大比重。而報告顯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職訓局學生連俊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求情指,無可否認他紀錄不良,但他在保釋期間有穩定工作,而且年輕,希望可盡快了結事件,展開人生新一頁。

大專生李浩森代表大律師許淑儀今另呈上由城大教授及副院長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虛心向學,行為良好。許另指被告已報讀浸大課程,期望於今年9月開學。許又要求申請把手提電話歸還被告,被施官拒絕。

本案原有3名被告,分別為20歲職業訓練局學生連俊雄,22歲城大學生郭嘉文及20歲大專生李浩森,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連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郭早前則被裁定公眾妨擾罪脫。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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